8月1日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試驗檢測新規定、新要求施行!

專家解讀丨《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1.問:近日,我省出臺了《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請問《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該《細則》的出臺,主要是為了落實《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9號)要求,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條件》《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專家技術評審工作程序》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規定,針對山東省實際,通過細化資質審批標準、強化檢測過程追溯(如視頻留存、電子簽名)、創新信用聯動監管等舉措,提升工程質量安全保障能力。
2.問:該《細則》相比于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有哪些新規定、新要求呢?
答:相比于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該《細則》主要在以下方面提出了新規定和新要求:一是明確了行業監管職責分工,省、市、縣三級職責明晰化(第四條、第五條);二是細化資質管理,包括簡化資質承繼程序(第十九條),明確資質延續應進行現場核查的五種情形(第十七條),明確不予受理/許可的情形(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三是強化檢測活動管理,包括明確檢測人員資格(第二十四條),嚴格樣品管理(第二十七條),增加電子簽名簽署檢測報告要求(第二十八條)以及鼓勵檢測機構推行檢測報告二維碼防偽查詢溯源功能(第二十九條),增加當對檢測結果有爭議時,可以進行結果復檢(第三十條),明確視頻影像資料留存時的具體要求(第三十一條),明確“不實報告”與“虛假報告”的具體情形;四是升級監督管理機制,包括建立差異化監督體系(第三十九條),強化信用評價聯動資質管理(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明確比對試驗整改時限(第四十四條),增加專家管理要求(第四十五條);五是補充技術性要求,包括明確申請材料清單(附件1),增加檔案管理及檔案室建設要求(第三十三條);六是細化管理責任要求,包括明確工地試驗室管理責任(第二十五條)以及檢測委托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條)等。
綜上所述,該《細則》在資質審批流程優化、檢測活動技術規范化、監管機制精細化等方面要求更為明確,尤其強調信用評價聯動、視頻溯源防偽、專家責任追究等創新措施體現了更為嚴格的合規性要求和可操作性。
3.問:《細則》具體有哪些規定呢?
答:《細則》共五章、四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檢測活動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主要為:
一是明確了《細則》適用范圍和行業監管職責分工。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檢測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省級交通運輸廳、省廳質量監督機構、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
二是細化完善檢測資質申請/延續審批的具體要求。與《辦法》相比,該《細則》對檢測資質申請/延續設備的要求更為明確,操作性更強。本細則明確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具備的條件、對申請資質的人員資格提出進一步要求;完善不受理、不予許可的具體情形;不符合資質許可條件、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不予許可。《細則》增加了檢測資質延續審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五種情形,即書面審查意見較多或難以下結論專家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資質有效期內比對試驗結果不合格達到兩次以上的、檢測人員變更達到50%以上的、信用評價為C級及以下的等情形,目的就是督促檢測機構保持資質所需要的能力和技術水平,把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關。
三是明確資質承繼、信息變更和注銷要求。《細則》明確企業吸收合并、新設合并以及企業全資子公司間合并等三種情形需要承繼原單位資質且檢測場所未發生地址變更的,可以只進行書面審查。同時對信息變更和證書注銷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細化完善。
四是細化檢測活動管理相關要求。《細則》詳細規定了對檢測報告、樣品管理、資料保存、檔案管理、信息化管理、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要求以及禁止行為,補充了不實報告、虛假報告的具體情形。其中:樣品管理中,對樣品留置時間無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少于檢測完畢后72小時。檢測機構需要保存檢測視頻影像資料的,檢測視頻影像應當保證檢測過程清晰連續、畫面完整、時間記錄準確,影像資料不得篡改、內嵌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后期處理。保存期應當滿足質量行為追溯要求。
五是完善檢測活動監督管理內容。明確比對試驗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或工地試驗室整改時限為2個月,整改情況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在建交通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后,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確認。《細則》還完善了對檢測機構和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內容及采取的檢查措施。對于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處置程序和時間,也進行了明確。
六是落實便民便企相關舉措。與《辦法》相比,《細則》根據我省實際,優化了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檢測委托要求,明確檢測機構在同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不同標段中可以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等多方的檢測委托;制定檢測資質申請/延續所需申請材料詳細清單和審批流程圖,方便檢測機構資質相關事項的辦理。
4.問:《細則》的主要亮點是什么呢?
答:《細則》是在深入調研、政策研究、起草并廣泛征求意見、履行相關程序基礎上發布實施的,是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依據,也是集體智慧的結晶。這次發布的《細則》主要亮點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明確分級權責,優化資質管理。采用省級統籌、市縣協同的監管模式,形成三級聯動監管體系,避免權責交叉。
二是創新資質審批與延續機制,減輕企業負擔。對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全資子公司合并且檢測場所地址未發生變更的,專家技術評審可以只進行書面審查。延續審批時增補了需要現場核查的情形,對《辦法》進行了有效的補充。
三是強化檢測過程規范化。明確檢測人員應當持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有效補充了《辦法》對檢測人員資格要求的空白。鼓勵提倡盲樣管理與視頻溯源,明確樣品留置要求,實現全過程可追溯。明確檢測報告采用電子簽名時的要求,鼓勵采用二維碼防偽溯源,打擊報告造假。
四是構建多層次監管體系,嚴把工程質量。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礎,信用監督為核心,重點監管為補充,信息化監管為支撐,實現差異化精準治理。信用評價聯動資質管理,形成“守信便利、失信嚴管”機制。
五是嚴懲數據與報告造假。明確“不實報告”與“虛假報告”界限,為追責提供清晰依據。列出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禁止行為,保證檢測工作公平公正,檢測數據準確、真實。
六是技術支撐與配套創新。信息化全程覆蓋,要求檢測機構加強檢測數據采集、報告出具等環節信息化建設,各級主管部門推動省市縣三級信息共享。對比對試驗進行剛性約束,比對試驗不合格機構需2個月內整改,整改確認前不得出具相關參數檢測報告,倒逼檢測機構能力提升。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約束專家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正性。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工程建設事務中心:
為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將《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6月25日
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檢測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是指按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對公路水運工程所用材料、構配件、工程制品、工程實體等進行的質量檢測活動。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檢測機構公路水運工程乙級和丙級、橋梁隧道工程專項以及水運工程材料類乙級和丙級、水運工程結構類乙級的資質許可,負責質量檢測信用管理、質量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和秩序維護,指導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依法處理違反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行為。
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承擔以下事項的技術服務和事務性工作:
(一)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和延續審批受理前申請材料審查;
(二)資質審批專家技術評審活動組織及監督管理;
(三)質量檢測比對試驗和質量檢測活動監督管理;
(四)質量檢測信用評價;
(五)檢測機構信息變更、證書更換;
(六)質量檢測專家庫管理;
(七)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配合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和延續審批專家技術評審現場核查活動進行監督;
(二)質量檢測比對試驗監督和見證;
(三)對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秩序維護;
(四)質量檢測信用管理;
(五)對參與質量檢測管理活動的專家進行監督;
(六)指導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檢測業務工作;
(七)依法處理違反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對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秩序維護;
(二)質量檢測信用管理;
(三)依法處理違反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質量檢測管理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省、市、縣質量檢測信息共享。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專業。
申請公路工程甲級、交通工程專項,水運工程材料類甲級、結構類甲級檢測機構資質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
申請公路工程乙級、丙級和橋梁隧道工程專項,水運工程材料類乙級、丙級和結構類乙級檢測機構資質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第八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人員應當與申請人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細則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1)相關要求,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受理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專家技術評審。
專家技術評審由技術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承擔,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從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質量檢測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符合回避要求。
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廉潔自律,客觀、獨立、公正開展技術評審,保守申請人商業秘密,并對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專家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兩個階段。
專家技術評審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書面審查。重點審查質量檢測場所的布置、證明質量檢測水平的典型報告、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和檢定/校準證書、質量檢測業績證明文件和人員勞動(聘用)合同等內容。
現場核查應當對申請人實際狀況與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成質量檢測項目的實際能力、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等情況重點核查。
專家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專家技術評審報告,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后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技術評審情況及結果通過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專家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將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當提前90個工作日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第十七條 資質延續審批中的專家技術評審以專家組書面審查為主,但申請人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以及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一)專家組書面審查后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
(二)資質有效期內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結果不合格兩次以上的;
(三)資質有效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變更比例達到50%以上的;
(四)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為C級及以下的;
(五)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對符合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準予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延續5年。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檢測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檢測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提交變更申請,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場所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選派2名以上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發生合并等事項需要承繼原檢測機構資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檢測場所地址未發生變更的,專家技術評審可以只進行書面審查:
(一)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吸收企業申請承繼被吸收企業的檢測機構資質。
(二)企業新設合并,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新企業。原具有檢測機構資質的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檢測機構資質。
(三)企業全資子公司間合并,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者各全資子公司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合并,申請承繼原母(子)公司具有的檢測機構資質。
檢測機構承繼原檢測機構資質的,其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除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外,檢測機構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重新提交資質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資質申請:
(一)注冊地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
(二)同一檢測機構資質在受理和許可期間再次提出申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許可其資質:
(一)不符合資質許可條件的;
(二)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證書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質量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質量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的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檢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進行質量檢測活動時,應當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從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檢測人員應當持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
第二十五條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承擔相應的質量檢測業務,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在同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同一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等多方的質量檢測委托。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樣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樣管理。對樣品的取樣、運輸、標識、流轉、留樣與處置等全過程實施嚴格控制與管理。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留置已檢試樣,有關標準對留置時間無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少于檢測完畢后72小時。試樣留置及處置過程需要保存視頻影像資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應當包括檢測項目、出廠編號或批次、代表數量、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檢測報告應當客觀真實、方法有效、數據完整、信息齊全、結論明確、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簽署,并加蓋機構標識章和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頁紙質版檢測報告還應當加蓋騎縫章。
使用電子簽名簽署檢測報告的,其所在的檢測機構應當建立電子簽名使用規定及章程,嚴格電子簽名使用和管理,檢測報告簽署人應當對署有其電子簽名的檢測報告負責。電子簽名的使用還應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鼓勵檢測機構推行檢測報告二維碼防偽查詢溯源功能,預防篡改、偽造、編造檢測報告行為。
第三十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具有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質量檢測過程數據、結果數據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等管理制度,鼓勵檢測機構保存檢測視頻影像資料。
由自動檢測設備采集檢測數據和圖像的,應當完整保存采集的電子數據和圖像,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并與相關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同期保存。
檢測機構保存檢測視頻影像資料的,檢測視頻影像應當保證檢測過程清晰連續、畫面完整、時間記錄準確,影像資料不得篡改、內嵌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后期處理。相關視頻影像資料的保存期應當滿足質量行為追溯要求。
第三十二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當及時向負有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設專人負責。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質量檢測報告、不合格臺賬等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唯一且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須建立擁有獨立空間、能夠滿足檔案室建設有關要求的檢測資料檔案室,檔案室的條件應當滿足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的長期存放要求。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當在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方面加強信息化、數字化建設,保證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出具不實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行為:
(一)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行為:
(一)未經檢測出具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測條件的;
(四)調換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測的;
(五)偽造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報告簽發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六)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資質證書已超過有效期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二)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偽造檢測報告;
(四)將檢測業務轉包、違規分包;
(五)轉讓、出租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七)使用不能滿足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八)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三)冒用他人簽字或者檢測專用章、機構標識章;
(四)借工作之便推銷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檢測機構的從業情況、信用情況等實行差異化監管,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信用監管為基礎、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息化監管為支撐的監管體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對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條件;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定期檢定或者校準;
(五)是否按照要求進行樣品管理;
(六)是否按照現行有效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檢測;
(七)是否按照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八)是否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九)是否按照要求組織人員培訓;
(十)是否按照要求設立工地試驗室及開展現場檢測活動;
(十一)依據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對檢測人員進行檢查時,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反檢測人員職業道德和從業紀律;
(二)是否具備質量檢測知識、實際操作和數據處理能力;
(三)是否超越能力范圍從事質量檢測工作,簽署報告;
(四)是否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其他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或者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向檢測機構、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發現有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和本細則規定的質量檢測行為,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定期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從業行為開展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監督的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測機構資質事中事后監管。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整改期限為3個月。
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檢測機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比對試驗,驗證檢測機構的能力。比對試驗結果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情況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出具該檢測項目參數的檢測報告。
第四十五條 技術評審活動中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約談、暫停直至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資格:
(一)未按照資質等級條件、技術評審工作程序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評審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四十六條 質量檢測活動監督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高效,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材料清單
2.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延續審批流程圖
附件1
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
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類別 | 要 求 |
1 | 檢測機構申請書 | 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填寫 |
2 | 成立文件、營業執照 | 原件掃描后上傳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 |
3 | 檢測人員 | 1.檢測人員應與申請人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包括勞務派遣合同和勞務外包合同),存在特殊情況的,應提供相關材料。 2.檢測人員近3個月連續有效社保繳納記錄。 3.檢測人員證書(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試驗檢測師或助理試驗檢測師證等)。 |
4 | 主要儀器設備 | 不少于40%必選設備的購置發票、檢定或者校準證書、檢定或者校準結果確認記錄。 |
5 | 質量檢測場所 | 1.檢測用房: ①自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②租賃,提供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期限≥5年)。無產權證明的,應提供情況說明及產權方出具的相關文件。 2.場所布局:包括質量檢測場所平面布置圖、各功能檢測室平面布置圖(標注尺寸及面積)。 3.環境條件:各功能檢測室環境條件描述。 4.影像資料:包括質量檢測場所和各功能檢測室全景、突出主要儀器設備及環境控制設施等。 |
6 | 質量保證體系 | 1.質量手冊、程序文件; 2.人員培訓計劃和記錄; 3.擬開展參數受控質量檢測標準、規范和規程文件清單。 |
7 | 質量檢測典型報告 | 1.提供近期覆蓋所有申請參數和方法的報告目錄清單(至少包括檢測項目、參數、報告編號)。 2.典型報告: ①應覆蓋所申請資質所有質量檢測項目,且不少于必選參數的10%。 ②橋梁、隧道和基坑及基樁等涉及結構安全的檢測項目以及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合料等檢測項目的典型報告,不少于必選參數的15%。 ③新增參數典型報告不低于新增參數的30%,新增參數指原獲準參數以外新申請的參數。 典型報告指業績報告或比對報告,應包括委托單、報告及相關記錄等。 比對報告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或與3家及以上已取得所申請資質同等級及以上質量檢測機構間的比對試驗報告(包括計劃、實施結果、結果分析等)。 |
8 | 質量檢測業績 | 1.委托試驗提供委托臺賬和委托單; 2.現場檢測項目或工地試驗室業績應提供合同文件或備案證明材料。 |
9 | 其他 | 同時申請多個資質時,提供共用檢測用房和技術負責人配置說明 |
備注:1.“質量檢測業績”在資質延續申請時提交。
2.檢測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申請人需提供“質量檢測場所”中第1、2項材料。

